发文日期: 2010-09-30
生效日期: 2010-09-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本文自2012年4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2016年8月1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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