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7-26
生效日期: 2019-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为每平方米四十二元;延庆区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