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5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本文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本文自2016年8月18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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