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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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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不仅包括承爱人应支付给政府的标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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