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城改造中改造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城改造中改造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批复

    财税〔2004〕50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对旧城改造拆迁补偿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免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3〕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在旧城改造中,改造商承受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商用或住宅用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权属转移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契税有关政策规定,广东省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照章缴纳契税。
    责任编辑:liuchunxiu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