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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8〕44号
发文日期: 1998-12-14
生效日期: 1998-12-14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nbs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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