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严格执行房产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十条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办理定期困难减免的具体条件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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