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3-17
生效日期: 2010-05-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文第三条中“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废止;第七条第一项中“凡是发生退税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废止;第九条中“同时,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预征率或核定征收率征收的税款,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征收税款,已缴纳的税款多退(抵)少补”废止;第二条废止;第五条“核定征收率”调整,自2017年9月26日起实施。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文第七条第二款“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辖市、县(市、区)税务局”;第八条第二款“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辖市税务局”,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3、部分废止,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本文第九条废止,自2019年9月21日起实施。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一条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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