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7-13
生效日期: 2018-07-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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