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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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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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