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08
生效日期: 1992-03-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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