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7-14
生效日期: 2004-07-14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照顾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作如下减征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