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7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78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照顾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作如下减征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
    责任编辑:liuchunxiu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