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1-10-30
生效日期: 1992-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进境检疫第三章 出境检疫第四章 过境检疫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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