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8-23
生效日期: 2019-08-23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 条款修订,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7号),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本公告附件2商品暂不实施所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2、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1号),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对本公告规定的加征税率进行调整
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美方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极大损害中国、美国以及其他各国利益,也严重威胁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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