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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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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发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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