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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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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
    责任编辑:jisongr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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