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8-13
生效日期: 2019-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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