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8-06-12
生效日期: 1998-06-1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国务院的决定对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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