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7-06-15
生效日期: 1987-06-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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