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经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