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7-22
生效日期: 2019-07-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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