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6-28
生效日期: 2019-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废止第四条。自 2021 年1 月29 日起,关于奖项设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1 号)第一条执行。参见:《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2、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停止有奖发票活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 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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