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6-30
生效日期: 1995-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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