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3-28
生效日期: 2012-03-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 (一)增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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