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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济税函[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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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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