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3-13
生效日期: 2019-03-1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