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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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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附件:闽财税〔2019〕21号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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