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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9〕66号
发文日期: 2009-12-28
生效日期: 2010-01-01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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