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10
生效日期: 2011-01-1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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