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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11-07
生效日期: 2016-11-07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进行了修订;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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