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26
生效日期: 2014-12-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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