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2-26
生效日期: 2014-12-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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