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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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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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