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2-13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修改为“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编号:xxx县(市、区)税务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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