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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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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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