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2-06
生效日期: 2012-12-06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二、三、四条废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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