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9-04-23
生效日期: 1989-04-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城市: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指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区)。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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