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8-03
生效日期: 2012-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部分废止,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淀粉、变性淀粉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已废止,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表)公告。 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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