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12-24
生效日期: 2002-12-2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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