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6-30
生效日期: 2004-06-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现就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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