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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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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现将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三税”纳税义务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率为2%,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二、对已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自本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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