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08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现将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三税”纳税义务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率为2%,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二、对已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自本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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