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失效,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2017年第3号),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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