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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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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省近几年工作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按以下标准执行:行  业应税所得率(%)一、农、林、牧、渔业3二、制造业5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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