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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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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为规范纳税人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见附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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