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15
生效日期: 2018-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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