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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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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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