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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商资发[2010]93号

    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商资发[20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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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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