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5-04-06
生效日期: 1995-04-0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十八、十九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自1998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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