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1-01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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