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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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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责任编辑:lim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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