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9-26
生效日期: 2019-09-2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第一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自2009年2月5日修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自2017年2月22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去年以来,总局通过分析研究部分地区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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