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0-08
生效日期: 2014-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二、四、五、七、十一、十二、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本文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的规定自2022年6月2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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