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4-13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为明确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
2、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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